排污許可證:是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排污許可證屬于環境保護許可證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被廣泛使用。排污許可證制度,是指有關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核、頒發、中止、吊銷、監督管理和罰則等方面規定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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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污許可許可辦理的依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2016年11月10日)文件中要求,“一總體要求 (二)基本原則 公平公正,一企一證,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環境質量和保障環境安全的要求承擔相應的污染治理責任,多排放多擔責、少排放可獲益。向企事業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作為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并明確其排污行為依法應當遵守的環境管理要求和承擔的法律責任義務”。
二、排污許可證申辦的時間節點:
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中“第三條 實施重點或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本名錄規定的時限前已經建成并實際排污的,應當在本名錄規定時限申請排污許可證;在本名錄規定的時限后建成的,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排污許可證?!?/span>
三、不按時辦理排污許可證的處罰依據: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保部令第48號)(2017年11月6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1月10日實施)中要求如下:
第五十七條 排污單位存在以下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九條 排污單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四、申辦排污許可證的技術難點:
廢氣、廢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的收集、整理及核算是申報工作中最關鍵的工作,同時還需要收集其他基礎資料,需要企業配合完成。
排污許可在線申請流程:
排污許可在線申請時間節點: